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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没登车遇车祸身亡 保险照单赔
【亚太旅游网】 时间:2016-03-11 来源:本站整理 【收藏本页

沈阳一旅游者还没登上旅游大巴,就遇车祸身亡。而其购买的旅游意外伤害保险还算不算数?3月9日记者从和平区法院获悉,保险公司应照单赔偿保费22824元。

  事实 旅游登车前遭车祸

  2010年10月13日,王某母亲参加了沈阳一家旅行社组织的“雪花啤酒厂+采摘”一日游旅游项目。旅游出发时间定为早7时30分,出发集合地点为沈河区一家水果店门前。王某母亲交纳费用38元(其中旅游费35元,保险费3元)。

  当天上午9时25分,旅游车姗姗来迟,当时一群人纷纷向前拥。由于司机未尽注意义务,致使王某母亲在众人无序拥挤下被旅游车剐倒轧过,王某母亲当场死亡。一场旅游还没出发,就演变成了一场悲剧。

  疑问 没登车保险有效?

  此次意外事故,死者家属获得了33万余元的人身损害赔偿。但王某母亲却没有得到保险公司的旅游意外伤害保险赔偿。保险公司称,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第五条第二款明确约定,国内旅游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在约定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始,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止。事发时,王某母亲并没有登车,该意外发生在保险期间之外,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无奈之下,王某提起诉讼,要求保险赔偿损失3万元。

  庭审 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

  法院认为,因保险公司向旅行社提供的保险合同为格式条款,该条款中约定的保险期间的条件(国内旅游、出境旅游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在约定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始,至该处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止),未向王某母亲提示或明确说明,故上述条款对王某母亲不发生效力。对此次“一日游”关于保险期间(期限)的约定,应按通常理解为“一日”,即自2010年10月13日0时至2010年10月13日24时止。保险公司应按照王某母亲投保险种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判决 保险公司赔偿两万多

  和平区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给付王某赔偿金22824元。

  和平区法院一位法官在评析此案时认为,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条款不发生效力。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除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本案中,旅行社代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后,并没有对投保人进行详细具体的免责说明,由投保人签字声明确认,仅凭保险合同上的约定,不足以证明对免责条款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故保险公司主张免责的理由不成立。此案也提醒旅行社和保险公司,在收取保险费时,要明确告知双方约定的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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