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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旅游局查处一非法“黑旅行社”
【亚太旅游网】 时间:2016-10-21 来源:本站整理 【收藏本页
 第一旅游网讯(郑艳艳 王有朋)5月18日下午,在经过多日全面摸底调查后,济宁市旅游局旅游监察大队联合济宁市工商局在济宁市某小学附近依法查处一家名为“山东济宁游学之旅”的“黑旅行社”。
  经调查,该“黑旅行社”没有任何合法经营手续、却公开经营旅游业务。据济宁市旅游局旅游监察大队队长刘玉平介绍,这样的“黑旅行社”根本不具备从事旅游业务的资格,一旦出现安全等问题,游客的合法权益将不能得到保护。执法人员现场对该经营场所的宣传材料、经营设备予以检查,并要求相关负责人到济宁市旅游局、市工商局接受进一步处理。
  济宁市旅游局旅游监察大队提醒广大市民、游客,外出旅游一定要到正规的旅行社报名参团,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针对下一步工作目标,济宁市旅游局旅游监察大队表示,将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规范旅游市场经营秩序,依据标准和规范,及时查处假冒饭店星级、景区A级等资质开展宣传招徕和经营等违法行为;依法打击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旅游业务、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服务、未取得旅游客运资质从事旅游客运等行为,为老百姓营造放心的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旅游市场健康发展。
  友情提示:
  ·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必要的营业设施;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二章第七条规定,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具备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以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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