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广东省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据了解,该《条例》为我省首次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提出,旅游者可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旅游从业人员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或强行滞留旅游团队,在旅途中甩团、甩客,不得诱骗或者以殴打、弃置、恐吓、辱骂、限制活动自由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买旅游商品或服务。同时,禁止与旅行社或者旅游从业人员串通,以停车费、茶水费、人头费等形式对旅行社或者旅游从业人员给予贿赂,安排旅游团队购物或者兜售商品。
《条例》明确了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各项权利及义务。权利方面,游客可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旅游产品和服务,要求旅游经营者全面、真实提供旅游产品和服务内容的有关情况;要求旅游经营者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保证旅游产品、服务的内容和质量;对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或者从业行为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义务方面,游客不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不得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及公共设施,以刻划、涂污等方式损坏旅游地文物古迹等。
《条例》还提出,城镇和乡村居民可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或者其他条件开办民宿旅游经营,开办民宿旅游经营实行登记制度;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组织旅游的名义,利用微信、博客等社交平台或者行业协会、学会、车友会、驴友会、俱乐部等形式,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禁止以烧香、解签等为名诱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制定行业服务规范;鼓励发展旅游文化创意产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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